包头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认定办法
[ 文号: | 下载 | 2006-12-28 21:27:18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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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丢失、损毁的认定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联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外地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丢失、损毁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丢失、损毁认定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丢失、损毁认定手续, 由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提交的补办认定职工档案报告,破产关闭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交职工本人申请;
  (二)本人撰写的工作经历;
  (三)职工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能够证明招收、分配、安置时间的相关原始材料;无相关原始材料的,需由职工档案所在单位提供有5名(含5名)以上知情人座谈会做出的书面证明;
  (五)曾经是下乡知识青年的,需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底案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六)有学历、职称或岗位职业技术等级的,需提供学历材料,毕业证或者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或核发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七)外地或外单位调入的,需提供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需提供原部队加盖公章的证明、证件和招收、安置工作的人事或民政部门审核后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九)曾经担任领导职务的,应需提供原始任免职文件,无法提供原始任免职文件的,需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5名(含5名)以上知情人座谈会出具的证明;
  (十)所在单位的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十一)单位职工工资升级花名册;
(十二)单位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养老保险手册; 
  (十三)职工本人结婚证书;
  (十四)配偶和子女档案; 
  (十五)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证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责任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如实申报认定职工档案的相关材料。对虚报或者瞒报的,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已骗取补办认定文件以及相关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职工档案不得涂改。因责任单位错填内容的,由责任单位提交更正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以修改。
  第八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职工个人或责任单位私自涂改、篡改档案的,视为无效档案。
  第九条 企业故意损毁职工档案,或不履行申请办理认定义务的,依据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档案丢失、毁损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查,不得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与原始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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