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2000年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时直属机关辞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 文号:内劳社办字[2006]124号 | 下载 | 2007-2-27 20:17:4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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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0年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时,部分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直属机关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安排两个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00]9号)办理了辞职手续。现就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时直属机关辞职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内党办发[2000]9号文件办理了辞职手续的自治区直属机关辞职人员,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1年7月1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1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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