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我区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范围,统筹安排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更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切实加强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牧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牧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工作总体形势和任务,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明确就业服务和生活保障对象。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牧业人口,主要包括城市扩建、新开发区建设、道路建设、石油、天然气开发、矿山开发、生态保护和其它原因被政府征地的农牧民。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牧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牧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牧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根据被征地农牧民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扩建和新开发区建设被征地农牧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矿山开发、道路建设、石油、天然气开发被征地农牧民,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牧民留有必要的耕地、草场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对生态保护和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牧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强化就业服务,促进被征地农牧民就业
(四)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牧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牧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已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的农牧民,实行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未就业的被征地农牧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积极为被征地农牧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牧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明确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安置责任,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要把被征地农牧民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要积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牧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六)有计划地开展被征地农牧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牧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牧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也要针对被征地农牧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七)积极创造条件为被征地农牧民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为被征地农牧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