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07〕29号 | 下载 | 2007-8-27 21:55:11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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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满足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 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以收定支、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区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区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应先退出农区合作医疗。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一)个人缴费;
  (二)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和补助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每人每年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财政补助一部分。
  (一)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5%(160元)左右的比例筹集。其中:18-60周岁居民个人缴纳0.9%(100元),财政补助0.6%(60元);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0.6%(60元),财政补助0.9%(100元)。
  (二)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按照每人每年0.5%(50元)左右的比例筹集。其中个人缴纳0.3%(30元),财政补助0.2%(20元)。
  (三)A类低保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低保人员和学生(包括幼儿园)中的低保人员免交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B、C类低保人员个人缴纳2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补助。
  (四)随着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额适时调整。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凭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民政部门、残联提供的居民参保花名册按人数划拨。
  第九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
  第十条 参保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期限为一年。居民参保后不得中断缴费,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的管理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下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转外就医700元。
  第十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年度内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支付累计不超过3万元;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年度内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支付累计不超过7万元。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支付。具体为:18周岁以上非在校参保居民支付比例为65%;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参保居民支付比例为80%。
  第十六条 连续缴费每满一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0元,最多可提高10000元。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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