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不断加强基金稽核、审计,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通过近两年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的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内部检查发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仍然存在由于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基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要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环节,常抓不懈,全面提升基金监管工作水平。
二、严格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自治区就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基金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各项政策法规,要对照制度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三、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自治区大部分盟市都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各盟市要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要发挥专门监督机构、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包括基金筹集、管理、支付、运营等环节,涉及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积极扩大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缴费基数核定和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准确的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五、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机制,基金监管部门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检查项目,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部门或风险较大的基金实行重点监控。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强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及时化解基金风险。
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七、完善要情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通过行政监督、内部控制、审计检查、媒体披露、受理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做到要情必报,按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漏报或延报。
八、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领导责任制,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要管、要问、要清楚;主管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也要各负其责,对涉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各个部门和环节都要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人,哪个部门、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基金管理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为做好基金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基金监管部门和广大基金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基金监管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努力造就一支作风顽强、业务精通的基金监管队伍。
十、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颁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二○○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