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 文号:内劳社办字〔2008〕54号 | 下载 | 2008-4-24 22:10:09 | 阅读: ]
收藏到:

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仍按不同年龄段确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职工按1%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年龄在45岁以上至退休的职工按1.2%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含一次性缴费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5万元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  三甲  三乙  其他  三甲  三乙  其他

  起付线—10000元  80  85  90   85  88  93

  10000—20000元  85  90  95    88  93  98

  20000—30000元  80  85  90    85  88  93

  30000元以上    85  90  95   88  93  98


  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卫生资源合理就医,减少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乙等医院4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30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或紧急抢救,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最低不能低于以下标准:三级乙等医院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200元。参保人员在三级甲等医院年度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低起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省级干部的医疗费用支付严格执行“三个目录”,在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结算,单位专管员持《内蒙古自治区省级保健干部医疗证历》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诊断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按“三个目录”的规定在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单位专管员持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及医疗费用发票到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六、加强对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管理,参保人员因病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应由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需要转往外地医院诊治的,须由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同意并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可以转往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七、政策调整后执行时间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4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入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的调整时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调整后的计算机结算程序维护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标准调整前后住院医疗费用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对于调整前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和汇总表要分别统计,分别填报。


  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2008年5月1日办理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调整后的待遇支付标准及时结算。


  十、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印制发放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的宣传单,做好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衔接和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

 

 热门社保政策法规
 各地热门社保政策
 热门社保查询工具
 热门社保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