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社厅关于驻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 文号:辽劳社发〔2006〕3号 | 下载 | 2007-12-5 20:57:54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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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

  近日,我们收到省国家安全厅《关于申请撤销鞍山市国家安全局养老保险的函》(辽国安计[2005]309号),反映部分驻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出现经费缺口,并要求省财政予以补助等问题。为理顺驻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供给关系和来源渠道,现就驻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和部门预算编制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9号)精神,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省直事业及其职工。不包括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


  二、驻外省直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以及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由省财政通过编制部门预算解决。


  三、鉴于省财政对驻外省直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已经在部门预算中核拨,为避免省财政重复拨款,驻外省直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暂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待社会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再统筹考虑。


  四、驻外省直行政机关不参加属地养老保险,其离退休费用全部由省财政按有关规定核拨。


  五、省直有关部门商参保单位所在地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所属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以前年度个人累计缴费及利息,返还原缴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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