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分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相继回岗工作,由于省直医疗保险启动时,这部分人员没有在岗,故没有办理参保手续。为了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停薪留职人员参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薪留职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参加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从省直医疗保险启动时(2002年1月1日)补缴了医疗保险费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需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参保的停薪留职人员复职后继续在岗工作的,应从省直医疗保险启动时(即2002年1月1日)至参保当月,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的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可以继续使用。复职后继续在岗工作并续保的,应从停保之日至续保当月,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停薪留职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员标准核算,具体标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来源由参保单位和停薪留职人员协商解决。
四、停薪留职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参保、续保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未保和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结算,只划个人帐户部分。
五、省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