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应当纳入医疗保险或者农村合作医疗;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12月8日,湖南省卫生厅公布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条例》,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有钉螺地带采取设置围栏措施防止人畜感染。在设置围栏的区域禁止下列行为:放养牛、羊、猪等家畜;开展旅游、体育、休闲、娱乐以及游泳、砍草、剥芦叶、割藜蒿、捕散子鱼等活动。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宣传教育,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依法采取紧急应急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减免。血吸虫病应当纳入医疗保险或者农村合作医疗。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血吸虫病纳入医疗、工伤保险范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