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次出台劳动合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其收取抵押性钱款、物品或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要求提供担保。如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担保押金
《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其收取抵押性钱款、物品或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要求提供担保。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能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试用期长短须按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次的工资或者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孕产期须延续劳动合同
据了解,《条例》中还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劳动者工伤终止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违反合同单位要双倍赔偿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钟点工”工资结算不超15天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如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加班费不兑现须付赔偿金
《条例》还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及我省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