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拟修改条例探亲假或被视为正常劳动
[ 作者/记者:晶报 | 来源:晶报 | 下载 | 2008-10-30 21:36:4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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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我市拟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计划对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等重要条文进行修改,职工休年假、探亲假将有望被用人单位视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据了解,《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由于形势的发展,其中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因此,市政府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市法制办和市劳动保障局经过征求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协会意见,形成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送审稿)》。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和今年1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及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有密切关系。

  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有变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明确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标准工资”,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但由于企业一直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工资,其普遍反应标准工资经常变化、难以操作。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采用标准工资,而是采用约定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的,由此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该如何计算?这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为此,此次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的修改,也拟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从“标准工资”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怎么计算?《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这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改动在一定程度上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了明确,预计能大幅减少加班费方面的纠纷。

  休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有变休探亲假也被视为正常劳动

  原《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送审稿)》,拟对员工休假的工资发放条款进行重新修改,将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全部纳入“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的范围内,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有变变为“每两年至少一次”

  此次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改,还将包括对有关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等内容,拟将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从“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据有关人士解释,这是为了顺应国家法规的规定。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是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而全国各地的标准也是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同时,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公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工资调整的参考数据。

  市法制办表示,此次形成的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在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还将以市政府议案的形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期间还可能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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